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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有人把T/T、L/C、D/P、D/A等付款方式讲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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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订单的成交,很多时候是从付款开始的,我们就简单的列举一下常见的几种付款方式,以及会遇到的问题。

付款从接收的账户来区分:

对公账户:T/T, L/C, D/P,D/A, O/A

T/T

T/T(Telegraphic Transfer)电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T/T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您的客户将款项汇至贵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T/T属于商业信用,在货物准备好后,如果客户将全部货款付清,你就可以把单证直接寄到客户,无需经过银行。

T/T电汇分为2种,一种叫前TT(前T/T),什么是前TT(前T/T)呢?在国际贸易行业内,就是说,在发货人发货前,付清100%货款的,都叫前TT(前T/T)。这种付款方式是国际贸易中,相对卖方而言,最安全的贸易方式,因为卖方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只要收到钱,就发货,没收到钱,就不发货。前TT(前T/T)也可以分为很多种灵活的方式, 先20%~40%定金,后80%~60%出货前给全。具体多少比例,根据不同情况,不同灵活变通。

第二种:后TT(后T/T)付款方式。后TT(后T/T)付款方式在行内定义为,发完货后,买家付清余款。那买家是凭什么付清余款的呢?一般情况,后TT(后T/T)是根据B/L(BL)提单 复印件来付清余款的。后TT(后T/T)模式也比较灵活,总体来说,基本普遍流行的是国际后TT(后T/T)付款方式是,客人先给30%定金,另外70%是客人见提单(BL,B/L) 复印件付清余款。当然也有一些是40%定金,60%见提单。

T/T付款的常见问题

1. 收款方信息错误导致挂账, 很多客户比较粗心,会把收款方的名字写错,比如单词写错,比如名字太长汇款时候受填写空间限制,等等,汇款确实到了收款人的账户,但是因为信息不对,导致款项没有办法进行解冻(release)。

处理结果:一般情况15日(或者根据各个银行的实际情况)没有解决,那么会原路退回。

解决办法:

1.通知客户进行信息更改(amendment),明确告知客户,不更改我们就没法收款,订单没法执行。

2.如果第二次以后的合作,公司名字太长,可以告知客户把名字写不下的部分写在地址栏内,也可以顺利收款。

3.后T/T 客户拖欠尾款,有的客户就是比较拖拉,迟迟不付款,首先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明确注明尾款的付款时间,比如见提单复印件3-5个工作日内付清等条款,避免尾款迟迟收不回来的情况。当然避免这种情况的等需要分析研究客户,最好做到事前风险规避。

L/C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信用要高于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的三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信用证的流程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常见的大额必须用LC付款的国家:孟加拉,埃塞俄比亚,阿尔及利亚,乌兹别克斯坦等。

D/P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可将商业(货运) 单据交给进口方的一种结算方式。

即期交单(D/P Sight)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交单(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

存在的风险:

在D/P业务中,银行并不审核单据的内容,银行也不承担付款义务。银行只是提供转交单据、代为提示单据、代为收款转帐等服务。在D/P出口业务中,出口商应当注意如下重要问题:

1.D/P业务中,出口商获得货款的保障是进口商的资信,因此注重进口商的支付能力和商业信誉,是得到款项的重要前提。

2.在货物交付后,单据从出口商到进口商的流转过程中,要注意透过单据的控制来控制货物,在进口商付款之前,应当牢牢控制单据。

3.实践中常常出现问题的地方,都是在单据的流转、交接点,即出口商交到银行交接点、卖方银行到买方银行的交接点、买方银行交到进口商的交接点。因此,需要控制好这些交接点,单据要按照规范流转。

4.尽量采用指示提单的方式。这样可以通过控制提单来控制货物。

D/P的风险尽管两种情况下进口地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款后才能交付单据给进口商,因而两者在法律上的风险应当说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商业实践中面临的风险不同,出口商自行直接向买方指定银行提示付款风险更大。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正常的托收做法是出口公司委托其往来银行办理托收,该行为托收行,托收行再自行委托进口商的往来银行或者委托进口商指名的银行办理提示付款等(代收行)。但是,在托收业务中,托收银行并没有义务接受出口商的委托。换言之,在收到托收指示后,银行是有权拒绝办理的。出口商通过自己的往来银行(托收行)办理托收,托收行会安排代收行(无论该行是否为进口商指名,也不论其是否为进口商的往来银行)代为办理提示和收款。托收行对于邮寄托收单证过程中的风险,需要向出口商承担义务。并且,如果在提示付款过程出现任何的问题,托收行会与代收行进行充分有效的联系。

D/A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写D/A)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由于承兑交单是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之后,即可取得商业单据,凭以提取货物。所以,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承兑交单是国际贸易常用的一种付款方法。出口商通过托收银行指示代收银行在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向进口商发放所有权及其他货运文件。出口商将面对进口商不如期结款之风险。

所谓“承兑”就是汇票付款人(进口方)在代收银行提示远期汇票时,对汇票的认可行为。承兑的手续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署,批注“承兑”字样及日期,并将汇票退交持有人。不论汇票经过几度转让,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都应凭票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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